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盘环改字[ 2016]第 17 号
(当事人名称)辽河石油勘探局华油实业公司华油环保工程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211100822587285J
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曙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田锡君
我局于2016年9月1日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办公楼东侧院内露天贮存大量含油废物(HW08),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透,严重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 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七十五 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 七十五 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做出如下整改:
1、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7日内将违规贮存的含油废物清运至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污染设施内,并将污染场地恢复原貌。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或者盘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