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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6-08-24 浏览次数:361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盘锦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确保在辐射事故应急时,能够准确掌握情况、分析评价并正确决策,按事故等级及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盘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在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发生前,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辐射事故发生后,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应急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同时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和防护。

1.3.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各级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之间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

1.3.3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建立辐射事故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强化日常监管和监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好常态下的安全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1.4 适用范围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2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对我国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注: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2.2 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注: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 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2.3 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露,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注: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2.4 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露,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注:一般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3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盘锦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3.1 领导机构

盘锦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为盘锦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

3.1.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盘锦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市环保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领导

成员: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建委员会、市气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文化广电体育局、市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3.1.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和省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网络体系;组织制定和实施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 统一组织和领导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指挥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事故调查、信息通报和事故处理等工作;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做出决策并进行监督指导;对跨市或超出本市政府处置能力的辐射事故及时向省政府汇报;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响应情况,必要时,建议省政府启动辽宁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 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4) 落实市政府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3.1.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 市环保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及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组织应急期间和应急终止后的辐射环境监测评价,对辐射事故产生的放射性污染提出处置建议;组织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演练;负责辐射应急方面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为本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

(2) 市公安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交通管制以及事故场外的交通疏导工作,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做好群众疏散工作。

(3)市卫生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救治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和非辐射损伤的受伤人员;负责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辐射剂量监测与控制及其他疾病诊疗;向受到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4) 市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的准备工作,保障应急体系的建设和运行经费。

(5)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行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6)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中的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应。

(7) 市交通局:负责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

(8)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中紧急疏散和临时撤离居民的接收、安置、回迁及善后工作。

(9)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因辐射事故造成污染,致使城市供水、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和燃气供应等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工作。

(10)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所需的气象资料。

(11)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12) 市文化广电体育局:按照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负责向社会发布辐射事故应急的相关信息;组织舆论导向,做好应急期间群众的宣传、动员工作。

(13) 市军分区:负责协调驻盘部队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及放射性污染的处置;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和医学救援行动,支援部分辐射应急防护器材;协调驻盘部队、组织民兵及预备役部队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14) 市武警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发现场的安全管控工作和社会治安保障。

  各县(区)参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组织结构,成立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各县(区)级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3.2 办事机构

盘锦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辐射事故应急的常设办事机构。

3.2.1 市应急办组成

市应急办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相关处室和单位组成。

3.2.2 市应急办职责

(1) 负责传达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2) 负责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预警机制,制定并及时修订盘锦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 负责应急期间的现场指挥、通讯联系、信息交换和通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编写和事故后果的评价等;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期间的配合。

(4) 负责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的组建和管理,并保证与专家组成员保持畅通的联系。

(5) 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设施和设备的管理与维护。

(6) 负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人员培训计划;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和演练;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方面的公众宣传和教育。

(7) 负责处理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定期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报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任务。

县(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环保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3.3 专家咨询机构

盘锦市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以下简称市专家组)是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

3.3.1 市专家组组成

市专家组由有关核与辐射、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公安、水文地质、气象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3.2 市专家组职责

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重要信息研判,参与事故等级评定,预测事故可能产生的辐射影响,对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及实施步骤、医疗救治、案件侦破、事故调查处理、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等提出建议,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为省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3.4 应急救援队伍

盘锦市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等主要应急救援力量组成,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建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放射性污染应急处置、受到辐射伤害和因辐射事故造成其他伤害的人员的医疗救护、公众疏散和撤离等应急救援任务。

4 预防和预警

4.1 信息监控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各种辐射活动信息、辐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

市环保局重点负责收集、报告和处理以下信息:

(1) 各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

(2) 各类放射源的运输信息。

(3) 放射源贮存、暂存设施安全状况信息。

(4) 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辐射影响的有关信息。

4.2 预防工作

4.2.1 辐射工作单位

辐射工作单位应对本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负责,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置,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4.2.2 环保部门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管管理,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1) 完善监管体系。各级环保部门负责辐射污染源的申报登记和调查,严格按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规定实施监管。

(2) 规范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管、监测。对各类放射源的安全使用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高活度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实行跟踪监督、监测;对各类源库实行科学管理,确保库区安全,及时收贮闲置、废弃放射源,最大限度减少放射源的丢失、被盗、失控等事件隐患,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对重点辐射污染源实施有效监控。

4.3 预警

4.3.1 预警分级

按照辐射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辐射事故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4.3.2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级以上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1) 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 根据事件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 依据事故级别和实际情况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黄色预警由事发本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4)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辐射危害的人员,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妥善安置。

(5) 指令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监测部门立即开展辐射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6) 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辐射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 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技术力量、物资器材和装备设施,确保应急处置行动有序进行。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启动本预案,辐射事故相关县(区)应急预案必须同时启动:

(1) 发生各级别辐射事故。

(2) 发生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的省内、外辐射事故。

(3) 发生跨市或超出事发地市政府处置能力的辐射事故

5.2 应急响应分级

5.2.1 按辐射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5.2.2 特别重大(Ⅰ级)响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Ⅱ级)响应由省环保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5.2.3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5.3 应急响应程序

5.3.1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时,事发地市、县(区)和事发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主动进行应急处置,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属于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事发地政府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实施先期处置,防止辐射污染事态扩大,同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市政府,由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属于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由本市政府负责处置,并立即将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省环保厅。

5.3.2 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响应时,市环保局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 开通与省环保厅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随时通报事态进展情况。

(2) 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派出市应急指挥部部分领导赴事发地现场,组织现场应急指挥。

(3) 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参与事故等级的评定、事故危害程度和范围的确定、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事故后果的评估等工作。

(4) 根据专家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 派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6)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后,请求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给与支援,或通报相邻市(区)环保部门。

(7) 及时向省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及最终情况。

5.3.3 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响应时,市政府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 结合本地实际,参照省环保厅响应程序和内容,负责组织应急响应行动

(2) 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环保厅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3) 由市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将情况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和国家环保部。

5.4 信息报送与处理

5.4.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1)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或现场公众要立即向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当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或拨打110、119、12369电话报警。12369接警后,及时上报市突发辐射环境事故应急指挥部及110、119等有关联动部门。110、119或其他单位接到环境应急事件报警后,及时通报市环保局应急办公室或拨打12369。

(2)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应当立刻进行初步判断,确认事件级别,并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

(3) 市环保局初步确认属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报告省环保厅,并续报事件处置情况。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处置完毕后,由省环保厅视情报省政府和国家环保部备案。

(4) 市、县(区、市)政府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省政府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5) 特殊情况下,辐射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4.2 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从发现事故起30分钟内上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核素活度、污染方式、主要污染物质、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情况、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势等初步情况。

(2)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处理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辐射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辐射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5.5 指挥和协调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指挥和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提出辐射事故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 派出有关专家和监测、治安、医护以及其他必要的相关部门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应急指挥;

(3) 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 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 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 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及返回时间;

(7) 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8) 负责辐射事故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

5.6 应急监测

5.6.1 应急监测组织

建立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监测工作,对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环境影响进行全程监测,并及时向省环保厅报送监测报告和情况分析报告。必要时调动异地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的设备和人员,或请求省外辐射环境监测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5.6.2 应急监测原则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故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等特点,确定辐射污染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故发生初期,根据事故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辐射污染物的扩散情况、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5.6.3 应急监测结果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的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情况和辐射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的决策依据。

5.7 信息发布

5.7.1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

5.7.2 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 对一般性辐射事故,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为新闻报道提出建议。

(2) 对灾害造成的直接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

(3) 对影响重大的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应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发布。

5.8 安全防护

5.8.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辐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5.8.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的工作内容有:

(1)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 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 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9 应急响应终止

5.9.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 辐射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 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 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4) 辐射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响应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 采取了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已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引起中长期辐射影响趋于合理、且保持尽量低的水平。

5.9.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 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响应,由市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和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机,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通过市级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2) 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和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特别重大(Ⅰ级)响应还应报国家环保总局核准),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9.3 应急响应终止后行动

应急响应终止后,有关部门还应执行下列行动:

(1)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2) 省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会同本市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报省政府和国家环保部。

(3) 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的单位和部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 根据实践经验和教训,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5) 对辐射事故中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完成。

(6) 对因辐射事故导致人员伤害的后续检查和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完成。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市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参加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做好如下安置工作:

(1) 对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

(2) 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

(3) 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

(4) 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5) 对事故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和有关辐射基本知识宣传。

6.2 调查评估

6.2.1 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6.2.2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资料归档和总结,收集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报告等书面材料,评估应急处置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撰写调查和总结报告,提出加强防范辐射事故的建议。

6.2.3市应急指挥部会同省应急指挥部,对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应急决策水平、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上报省政府和国家环保部。

6.3 保险

逐步建立辐射事故社会保险机制。鼓励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辐射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环保部门及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预算资金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总体经费。处置辐射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应按照责任和义务分级负担,以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

7.2 装备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单位和部门应在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配备辐射应急监测、辐射应急指挥、辐射应急救援等行动所需的车辆、仪器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

7.3 通信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通信保障体系,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协助建立。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行动指挥通信的畅通。

7.4 人力资源保障

市环保局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处置辐射事故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救援等专门人才。加强专家咨询组的管理,确保在发生辐射事故后,专家能迅速到位,为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服务。各市、县(市、区)要加强辐射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辐射事故的素质和能力。逐步形成由省、市、县(市、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

7.6 应急监测保障

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各类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的仪器设备和防护用品。

7.7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的医疗卫生保障,根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因素,建立辐射事故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

7.8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的治安保障,根据事件严重程度,调集各地警力,商请市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派出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在应急救援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必要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7.9 宣传、培训与演练

7.9.1 宣传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协调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做好辐射安全的政策法规、辐射知识和辐射防护基本常识、公众自救避险措施和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7.9.2 培训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重要工作人员的辐射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7.9.3 预案演练

市应急办公室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负责定期组织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辐射工作单位进行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练,锻炼队伍,完善预案,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以及铀矿冶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使环境受到辐射污染。

放射性物质:是指发生某种放射性衰变的物质的通称,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装置。

辐射工作单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等活动单位的总称。

辐射事故应急:是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辐射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辐射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 本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8.2.2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时,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1 奖励

在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 出色完成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 对防止或挽救辐射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 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3.2 责任追究

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认真履行有关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而引发辐射事故的;

(2) 不按照规定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3) 不按规定报告、通报辐射事故真实情况的;

(4) 拒不执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 盗窃、贪污、挪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 阻碍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 有其他对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4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05年市政府发布的原《盘锦市突发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草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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