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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开展核辐射管理权力下放工作

发布时间:2016-08-24 浏览次数:255

    根据2014年以来我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工作部署,以及省环保厅相关管理工作要求,为了加强对辐射企业的监管,我局将三类射线装置及四、五类放射源使用企业的管理及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环境管理部门。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作落实情况

    市环保局先后制定了《关于下放相关环境执法权的通知》(盘环发【2014】31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核与辐射监管责任的通知》(盘环发【2015】134号)先后组织召开专题会议传达了相关文件、细化及明确了审批及管理流程;开展针对县级环境执法人员的专题执法讲座;分别到各县区管理企业对县区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示范,使相关监督管理人员具备了开展核辐射环境监管的能力,将管理权限下放工作做到了实处。督促各县区环保局进行四、五类放射源及三类射线装置使用企业区域排查及基础情况调查,及时开展日常监管,确保全面管理,杜绝辐射事故发生。

    二、管理模式变更情况

    核辐射设施作为一种特殊设备,其管理具有它的特殊性。我市目前该项权力下放工作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变更:

    1、盘锦市境内各县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三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的现场监督管理。

    2、盘锦市境内各县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市级管理以外的医疗单位的核与辐射现场监督管理。

    3、盘锦市境内各县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辐射监管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预审批工作。

    4、盘锦市境内各县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三、后续工作安排

    1、加大辐射企业的排查及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持续推进日常管理,确保管理无死角。

    2、督促各县区建立并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3、督促各县区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管理水平,提高监督及防护设备能力建设水平,以确保全市核辐射企业管理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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