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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核与辐射监管责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24 浏览次数:232

各县区环保局、辽东湾新区环保分局、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环保分局:

    根据省、市政府关于行政权力下放的要求,我局于2014年12月下发了《关于下放相关环境执法权的通知》(盘环发[2014]319号),将部分环境执法权予以下放,为进一步明确核与辐射监管责任,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县区环保(分)局应设立专兼职部门负责核与辐射监管工作,并确定1名领导和2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辖区内三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的核与辐射监督管理;

    2、负责辖区内市级管理以外的医疗单位(含牙科诊所)的核与辐射监督管理;

    3、负责辐射监管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预审批工作;

    4、负责辖区内核与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加强辐射监管装备建设,尽快配齐配全辐射监管、监测设备器材。

    三、根据盘锦市辐射事故预案制定本辖区辐射事故预案,提高预防和处理突发性辐射事故的能力。

    四、2年内所有辐射监管人员都应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核与辐射管理培训,提高辐射监管人员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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