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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指南

发布时间:2016-08-24 浏览次数:298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的有关规定,以及省环保厅简政放权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机关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和盘锦市环境保护局

    二、受理范围

    (一)省环保厅负责从事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市环保局负责初步审核:

    1、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2、销售I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3、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的;

    4、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5、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6、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为乙级、丙级的;

    (二)市环保局负责从事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县(区)环保局负责初步审核:

    1、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

    2、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三、申领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应向许可证审批颁发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见下载附件)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所附材料

    1、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2、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申请单位现有或拟新增加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4、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1)申请单位设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正式文件;

    (2)申请单位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专、兼职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材料;

    (3)申请单位从事辐射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的证明材料;

    (4)申请单位制定的与本单位辐射活动相适应的各项管理制度;

    (5)申请单位制定的与本单位辐射活动相适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6)产生放射性废物(源)的申请单位制定的放射性废物(源)处置方案;

    5、其他材料

    (1)申请单位交通地理位置图

    (2)申请单位辐射工作场所平面位置图

    (3)已签订的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三)市、县(区)环保局初审意见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省环保厅或市环保局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

    2、省环保厅或市环保局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补正相关材料。

    3、省环保厅或市环保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市、县区环保局进行现场核查。

    4、省环保厅或市环保局根据市、县(区)局初审、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做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1、省环保厅或市环保局在5日内完成形审,并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2、省环保厅或市环保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下款所需时间)做出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六、结果查询

    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名单可通过辽宁省环保厅网站(www.lnepb.gov.cn)和盘锦市环境保护局网站(www.pjepb.gov.cn)查询。

    办公地点: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盘锦市环保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3:00-17:00。

    邮    编:124010

    电    话:0427-2807633

    电子邮箱:hzy280763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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