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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检查方案

发布时间:2016-08-16 浏览次数:309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通知》要求,有效消除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各类隐患,确保汛期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盘锦市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好饮用水源安全为目的,以严厉打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强和规范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采取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等手段,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

    二、排查整治重点

    (一)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情况。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情况。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企业违法排污取缔关闭情况。二级保护区外(准保护区内)可能对水源地造成影响的企业风险评价开展、防控设施建设、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应急物资储备以及数据库的建设等情况。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预警监控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联运机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四)群众投诉和关注的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热点问 题的办理情况。

    三、整治措施

    对排查中发现的各类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要及时清理整治。

    一是对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地理界线不明确、警示标志不明显或缺失的应立即设立和完善。

    二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口,一律取缔;

    三是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责令拆除或关闭;

    四是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责令拆除或关闭;

    五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畜禽养殖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清除,并开展监测评估,视情节进行修复;对存在有安全隐患的饮用水水源,要加密水质及污染特征因子监测频次,及时了解水质变化状况,提出应急处置意见;

    六是建立健全水源保护区预警监控体系和运行机制,确保饮用水安全。
    七是制定和完善各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为处理重大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提供管理及技术储备。八是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及时消除隐患。对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治的,要制定整治计划,明确整治要求、整治时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

    四、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事关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要切实把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局成立由分管副局长为组长,市局纪检组长、监察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全市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环保局及各环保分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二)狠抓落实,务求实效。此次检查持续时间较长,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要坚持反复抓、抓反复。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整改,明确整改要求、时限和责任人,切实把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抓细抓实,对未按要求编制和完善环境应急预案,没有认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或发现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改进措施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坚决防止检查工作走过场,务求取得实效。
   
    (三)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各部门在扎实推进检查活动中,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的良好氛围。

    (四)坚持信息报送工作,在检查期间各单位要将检查进度、检查情况每月底前报送市局以便向省厅报送。

    (五)落实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报告制度。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一经核实要及时上报,坚决杜绝瞒报、漏报行为。对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污染事故要按程序报告各级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水利、水务等部门通报有关信息,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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