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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依据

发布时间:2016-08-09 浏览次数:323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环境监察办法
    第六条 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四)具体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
  (五)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六)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
  (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八)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进行督查;
  (九)依照职责,具体负责环境稽查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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