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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环保局启用危险废物转移 电子联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提高我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效率和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实时监控,根据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试点的通知[环固发(2011)12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于2016年7月1日起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市内转移和跨市转移启用转移电子联单管理系统,我局将不再发放纸质转移联单。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及其它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废物移出者”)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通过《信息系统》申请电子联单。


    二、每转移一车(次)同类危险废物,执行一份电子联单;每车(次)中有多类危险废物时,每一类别危险废物执行一份电子联单。


    三、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如实填写电子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危险废物转移时,通过《信息系统》打印危险废物转移纸质联单,加盖公章,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随车携带。


    四、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按照联单对危险废物填写的情况核实,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运输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在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并加盖公章。


    五、危险废物运至接受单位后,运输单位将随车携带的纸质联单交给接受单位,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按照联单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爱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将自接收危险废物之日起2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备案。


    望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运行电子联单,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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