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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提高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减少和控制重污染天气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保护城市环境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盘锦市境内城市空气质量级别达到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时采取的应急措施。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盘锦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指导县、区政府、工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及重点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


1.5 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1.5.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实行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由市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指挥,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1.5.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1.5.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部设总指挥1人,副总指挥3人,其中,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市级预警的发布与解除,对各县区、经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督导以及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等。成立盘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卫生计生委、盘锦供电公司等单位。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领导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指导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机制,拟定和修订盘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开展重污染天气污染因子监测,为指挥部发布应急处置命令提供建议和依据(按照指挥部决议,协调相关部门发布应急处置命令。)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市委宣传部: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安排,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


市经信委:会同市环保局、盘锦供电公司指导和协助对工业企业采取停产停排、限产限排等应急措施。


市教育局: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会同市交通局指导和监督城区采取机动车临时限行、禁行措施;指导和监督城区采取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等应急措施。


市监察局: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和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的资金保障。


市住建委:指导和监督各地采取停止拆迁工程和土石方作业、增加洒水降尘等应急措施。


市环保局:负责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开展应急工作;联合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联合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联合市气象局成立重污染天气专家委员会,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对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配合市经信委指导和协助县区、经济区对工业企业采取停产停排、限产限排等应急措施。


市气象局:联合市环保局开展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联合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联合市环保局成立重污染天气专家委员会,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指导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


市综合执法局:指导和监督城市周边沙场、堆场进行覆盖和洒水降尘;主要道路采取机扫和洒水降尘措施。


市交通局:指导和督促在机动车限行禁行时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配合公安局做好禁行和限行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


盘锦供电公司:配合对限产停产企业采取限电措施。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四级,即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经预测,市区范围内将发生连续2天500AQI200,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黄色预警:经预测,市区范围内将发生连续3天AQI200,但未达到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橙色预警:经预测,市区范围内将发生连续3天500AQI300,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级别。


红色预警:经预测,市区范围内将发生1天及以上AQI达到500,空气质量为极严重污染级别。


3.2 监测预报


建立全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平台。市环保局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及其动态趋势分析;市气象局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建立网络平台,共享监测信息资源,联合组织开展全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


建立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机制。由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联合组建专家组,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机制,会商后联合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开展未来24小时、48小时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及其后两天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工作。经预测,辖区内可能出现蓝、黄、橙、红色预警的,将预警信息上报省环保部门、气象部门和市应急指挥部,为预警发布提供决策依据。


3.3 预警发布


市环境保护监测部门会同市气象部门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提前72小时预报大气污染空气质量级别,根据全市平均AQI指数值,做好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编制空气质量预测预警简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预警信息。经指挥部批准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信息发布、情况通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因沙尘暴、燃放烟花爆竹、臭氧等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预警启动后1小时内,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4 预警调整与解除


经监测,预警区域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解除相应等级预警。解除预警程序与发布程序相同,预警解除后1小时内,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空气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三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程序一、信息通报


气象部门每日向环保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当监测或预报本区域范围内有雾、霾天气时,加强天气趋势分析,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知市环境监测站。


职责部门:市气象台 


程序二、会商与预报:


市环境监测站根据气象台提供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信息,汇同气象台预测环境质量状况、重污染天气发生等级。当重污染天气有可能发生时,市环境监测站将预测的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等级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职责部门:市环境监测站、市气象台


程序三、应急上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省大气中心通报及市环保局、气象局专家会商结果,确定应急响应级别,报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长(主管市长)。


职责部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程序四、应急启动


总指挥长根据预测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等级下达启动预案命令,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盘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职责部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程序五、应急响应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各自职责和预测的重污染等级,启动各自区域(部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职责部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


程序六、应急终止


当空气质量指数AQI小于200,并经科学分析预测未来48小时内不会高于此限值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情况报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应急总指挥长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实施。


职责部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程序七、信息通报


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后2个小时内,各应急成员单位将采取措施、存在的问题等情况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根据上报情况总结评估。


职责部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应急成员单位


4.3 响应措施


4.3.1 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蓝色预警、黄色预警,启动III级响应,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限排企业名单(附件1)实施限产限排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


②市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在线监控或现场检查,加强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监管,对治理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的,提请当地政府采取停产措施。


③城区内的非集中供热燃煤工业小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20%以上。


④城区禁行黄标车和重型货运等柴油车辆。


⑤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等气象条件,每日适当增加洒水降尘作业。


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采取以下措施: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对料堆、土堆、裸露空地等易起尘物质采取覆盖防尘措施;在取料场地和建筑工地设立车辆水冲洗设施。


⑦加强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规范化管理。停止拆迁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作业环节。


⑧采取禁止城市周边的秸秆焚烧或烧荒等行为的措施。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市宣传部门督导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发布以下信息:


①建议公众尽量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


②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止户外活动。


③建议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④建议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⑤建议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4.3.2 Ⅱ级响应措施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II级响应,在II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应增加以下措施:


(1)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限排企业名单(附件2)实施限产限排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30%以上。


(2) 城区内的非供热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30%以上;


(3)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的所有施工作业。


4.3.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I级响应,在II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应增加以下措施:


    (1)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停产停排、限产限排企业名单(附件3)实施停产停排、限产限排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50%以上;


(2)城区内的非供热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50%以上;


(3)除天然气等新能源汽车、公交车和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车辆,城区机动车实施单双号等部分号段限行;


(4)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5) 红色预警天数超过 3天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课。


    (6)市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赴重污染天气的县区、经济区督导工作。


4.4  响应终止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时,终止应急响应。


5 总结评估


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及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应急过程记录、掌握的应急情况、应急响应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对事件中拒不履行政府停产停排、限产限排命令的企业依法提出处罚意见并根据管理权限履行处罚,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需要,按照配精配强市级,配齐县级的原则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重点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能力。


建立科学的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并发布给各成员单位,实现信息共享;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要建立常备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响应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7 预案管理


7.1预案宣传


各级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及时公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部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等对应急管理人员、执法人员、人民群众等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重污染天气危害预防常识,广泛宣传环境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预案培训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有计划的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


7.3预案演练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增强实战能力。


7.4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盘锦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评审和修订完善,实现可持续改进。


8 附则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盘锦市限产限排企业名单(19家)


2.盘锦市限产限排企业名单(27家)


3.盘锦市停产停排、限产限排企业名单(16家)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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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太平河沥青有限公司


盘锦金润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盘锦北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盘锦永信商矼有限公司


盘锦众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盘锦东耕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盘锦东旺沥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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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盘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盘锦辽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盘锦大洼石油化工总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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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东方沥青焦化有限公司


沈阳三鑫集团盘锦路用材料有限公司


盘锦女娲防水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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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丰顺防水有限公司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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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辽河油田海澜化工有限公司


盘锦天利化工有限公司


盘锦生源热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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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远孚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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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格林思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盘锦宏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盘锦晋祥化工有限公司


盘锦泰亨实业有限公司


双台子区祥和苯板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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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兴海制药有限公司


盘锦辽河综研化学有限公司


盘锦盛泽经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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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陆海达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


盘锦朋信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盘锦沈兴化工有限公司


盘山县呈翔化工有限公司


盘山洋财化工有限公司 


辽宁振兴生态造纸有限公司 


盘锦欢喜岭沥青有限公司


辽宁天一农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盘锦鸿鹤化工有限公司


 


附件3


盘锦广田热力有限公司 


辽宁华锦集团通达化工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


盘锦亿居环保热力实业有限公司


盘锦凯隆物业(昆仑云景锅炉房)


盘锦凯隆物业(东方小区锅炉房)


盘锦圣宏热力有限公司


盘锦新立供暖有限公司


盘锦港集团有限公司


盘锦辽滨汇洲热力有限公司


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


盘锦和运新材料有限公司(丰源热力有限公司)


长春化工(盘锦)有限公司


长联化工(盘锦)有限公司


盘锦瑞德化工有限公司


盘锦北方沥青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辽河石化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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