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辽宁盘锦鼎翔农工建(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016)
发布时间:2016-01-14 浏览次数:263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 2016] 3

(单位名称) 辽宁盘锦鼎翔农工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张贺前           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 

调查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调查时间: 20151130-20151221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中心锅炉房燃煤锅炉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有调查笔录、监测报告为证。我局向你公司下发了《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5]31号)。你公司在收到盘环罚告字[2015] 31 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十三 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八 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16
行政处罚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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