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 2016]第 3 号
(单位名称) 辽宁盘锦鼎翔农工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张贺前 地 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
调查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调查时间: 2015年11月30日-2015年12月21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中心锅炉房燃煤锅炉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有调查笔录、监测报告为证。我局向你公司下发了《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5]31号)。你公司在收到盘环罚告字[2015] 31 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十三 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八 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月6日
行政处罚已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