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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盘锦广田热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016)

发布时间:2016-01-13 浏览次数:317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 2016] 1

当事人名称)盘锦广田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石玉琢            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 

营业执照注册号  211100003016154   组织机构代码 71969280-2  

调查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调查时间: 20151113-20151226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取暖锅炉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有停止违法排污行为,有监测报告、现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为证。我局向你公司下发了《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5]32号)。你公司在收到盘环罚告字[2015] 32 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五十九 条第 一 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 十二、十三 条的规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16
行政处罚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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