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盘锦广田热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016)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 2016]第 1 号
(当事人名称)盘锦广田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石玉琢 地 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
营业执照注册号: 211100003016154 组织机构代码: 71969280-2
调查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调查时间: 2015年11月13日-2015年12月26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取暖锅炉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有停止违法排污行为,有监测报告、现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为证。我局向你公司下发了《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5]32号)。你公司在收到盘环罚告字[2015] 32 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五十九 条第 一 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 十二、十三 条的规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月6日
行政处罚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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