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盘环改字[ 2016]第 1 号
(单位名称)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蓝色康桥A区7号楼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项目和锦城明郡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项目未办理环保部门审批文件,擅自于2014年开工建设;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擅自于2014年10月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五 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做出如下整改:责令蓝色康桥A区7号楼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项目和锦城明郡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项目停止使用。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