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top_img.png

2-盘锦房产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2016)

发布时间:2016-01-13 浏览次数:341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 2016] 2

当事人名称)盘锦房产供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韩磊            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 

营业执照注册号  211100003030679   组织机构代码 46530023-0  

调查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调查时间: 20151221-20151227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取暖锅炉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有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监测报告为证。我局向你公司下发了《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5]30号)。你公司在收到盘环罚告字[2015] 30 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十三 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八 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16
行政处罚已经履行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55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264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62号

联系电话:0427-280777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