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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盘锦广田热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5-12-23 浏览次数:289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 2015 ] 25

当事人名称)盘锦广田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石玉琢            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 

营业执照注册号  211100003016154   组织机构代码 71969280-2  

调查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调查时间: 20151113-20151126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取暖锅炉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我局向你公司下发了《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5]29号)。你公司在收到盘环罚告字[2015] 29 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十三 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八 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1210

行政处罚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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