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盘锦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 2015 ]第 20 号
(当事人名称)盘锦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李春建 地 址: 兴隆台区新工街
营业执照注册号: 211105000002428 组织机构代码: 12243370-1
调查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调查时间: 2015年8月12日-2015年10月28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厂界恶臭气体超标排放。我局向你公司下发了《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5]25号)。你公司在收到盘环罚告字[2015] 25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十三 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八 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于2015年12月11日前整改污染处理设施完毕;
2、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12月2日
行政处罚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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