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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的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14-03-15 浏览次数:331
大洼县妇幼保健院,位于大洼县大洼镇,法人代表,车晓东。2014年2月20日,市、县环境监察人员到该院进行检查,发现该院未执行全院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手续,擅自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企业:1、立即停止营业;2、2014年5月11日前补办环保手续;3、处罚人民币五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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