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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的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14-03-20 浏览次数:327
盘锦伟洺滑油有限公司,位于大洼县王家镇,法人代表,刘绍军。2014年2月17日,市、县环境监察人员到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原有生产设施未验收,无新扩改环评批复、无危险废物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2014年5月11日前办理相关环保手续;2、立即建符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标识;3、处罚人民币六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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