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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的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14-03-05 浏览次数:323
盘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大洼县唐家镇,法人代表,魏洪义。2014年2月17日,县环境监察局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企业没有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第六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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