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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赋兴化工厂(行政处罚-2012)

发布时间:2012-10-31 浏览次数:248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盘锦赋兴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王秀奎

地址:盘锦市盘山县沙岭镇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单位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放渗漏”的环境保护“三防”措施,在本厂储罐东侧建有临时贮污油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十七 条和第 五十 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七十五 条第 十一 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于2012121日前清理临时贮污油池,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局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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