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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油田曙光工程技术处(行政处罚-2012)

发布时间:2012-10-31 浏览次数:419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 辽河油田曙光工程技术处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戴长生

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你单位热注作业区9号站热注锅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石油焦作燃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烟尘污染,致使锅炉冒黑烟,污染周边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三十六 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五十六 的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121116日前整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2、罚款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局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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