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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金典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012)

发布时间:2012-10-31 浏览次数:248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盘锦金典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曹永泉

地址:  兴隆台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开发的“双台子区金典大厦”项目没有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规定进行大气排污申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十二 条第 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十六条第 项,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于20121130前进行排污申报;                      

2、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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