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盘锦奥马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马玉丰 职务:总经理
地址: 盘锦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你单位2010年新上富锌底漆生产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处理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五 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十六 条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 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建设该生产项目污染防治设施;
2、限期于2011年11月30日前到环保部门补办环保手续,待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农行油田支行 帐号: 85310104001396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局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