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昌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2011)
发布时间:2011-11-08 浏览次数:223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2011] 35

 

单位名称: 盘锦昌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项国辉 

地址:盘锦经济开发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配套环保设施酸雾回收装置未建成,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主体工程擅自投入正式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 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待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农行油田支行  帐号: 85310104001396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局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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