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辽河石油勘探局华油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谢文彦
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贮存含油危险废物的贮存池(新建)不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标准,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五十八 条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七十五 条第 十一 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限期于2011年12月30日前建设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标准的危险废物贮存池;
2、限期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现存含油危险废物全部无害化处置;
3、行政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农行油田支行 帐号: 85310104001396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局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