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盘锦和运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张克勇 职务: 董事长
地址:盘锦市盘山县经济开发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环评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配套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擅自投入正式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五 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 条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 条第一 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 条,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限期于2011年11月30日前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银行: 农行油田支行 帐号: 85310104000735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局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