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辽宁东海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李宁 职务:总经理
地址: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制粉车间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收尘器设备故障导致物料石油焦粉外泄,酿成大气污染事故,未通报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 条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六十一 条,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银行: 农行油田支行 帐号: 85310104000735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局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