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盘锦日月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尹美娟 职务:法人代表
地址:兴隆台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开发的日月兴城B区一期项目没有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规定进行排污申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十二 条第 一 款的规定。
我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六条第 一 项,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 限期30日内进行排污申报;
2、 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银行: 农行油田支行 帐号: 85310104000735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局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