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辽河油田大力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011)
发布时间:2011-09-19 浏览次数:349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盘锦辽河油田大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孙家国  职务: 总经理

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条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七十四 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于20111110日前整治污水处理设施完毕,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2、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银行:  农行油田支行  帐号: 85310104000735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局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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