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晨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2011)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盘锦晨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邓国忠 职务:总经理
地址:大洼县田庄台镇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未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使用X射线探伤机,逾期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X射线探伤机使用;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银行: 农行油田支行 帐号: 85310104000735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局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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