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top_img.png

辽宁东海能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2011)

发布时间:2011-06-30 浏览次数:169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辽宁东海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李宁   职务:总经理

地址:兴隆台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生产锅炉脱硫装置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生产锅炉;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银行:  农行油田支行  帐号: 85310104000735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局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执行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55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264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62号

联系电话:0427-280777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