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吉尔塑料型材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011)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盘锦吉尔塑料型材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李春娟
地址:盘锦经济开发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未申报2011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基本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十二 条第 一 款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六 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申报大气污染排放基本情况;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农行油田支行 帐号: 85310104001396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局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执行
主办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55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264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62号
联系电话:0427-2807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