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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产 3 万吨改性沥青生产及10万吨沥青产品调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公示

发布时间:2023-07-28 浏览次数:153

盘锦达晨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 3 万吨改性沥青生产及10万吨沥青产品调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评估后局务会研究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盘锦达晨实业有限公司位于盘锦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区,公司拟投资6941.4万元建设“年产3万吨改性沥青生产及10万吨沥青产品调和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套SBS改性沥青生产装置、1套沥青调和装置、原料及产品罐区等,年生产改性沥青3万吨,90#调和沥青5万吨、200#调和沥青5万吨。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及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SBS改性沥青生产车间、罐区及装卸区产生的废气收集后采取喷淋+静电捕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沥青烟、苯并[a]芘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导热油炉安装低氮燃烧器,锅炉烟气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标准限值要求;磨粉机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苯并[a]芘、沥青烟、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地面冲洗水和初期雨水收集后经厂内隔油池预处理排入盘锦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须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保护措施。按“报告表”确定的地下水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进行分区防渗处理,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设置防渗性能应符合相关要求,结合“源头控制、末端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制定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你单位应留存与防渗相关设计、施工等图纸文本、影像等资料以备查。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废活性炭、电捕焦油、隔油池废油、喷淋废液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新建的30m2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建设标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废导热油、清罐油泥即产即清,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沥青、除尘灰、废包装袋、除尘器废布袋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废沥青、除尘灰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定期外售,除尘器废布袋由厂家直接更换后回收。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空压机、风机、泵类等设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采用三级防控措施来应对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状态下的消防污水和物料的外泄。按照“企业自救、属地自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原则,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企业应做好环保设施运行和维护,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七)你公司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持证排污,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你公司落实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中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当地政府应做好区域统筹,落实污染物削减指标。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建设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兴隆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管理工作,你公司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6693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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