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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2022年4月典型案例通报

、阚利用渗坑倾倒危险废物案

    一简要案情

    2022年3月17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高升街道东幺村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张、阚利用渗坑非法排放废液经盖乐普科技(大连)有限公司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排放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张某某、阚某某利用渗坑非法排放的废液造成环境污染。

    二查处情况

    张、阚利用渗坑排放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件移交至盘锦市公安局辽河安全保卫支队处理。

    三案件启示

    1、用足法律手段方能有效震慑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新环保法施行后,偷排偷放、超标排污、违法倾倒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列为严厉打击对象,但仍有个别企业铤而走险,因此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给予严厉处罚。

    2、打破常规监管模式,方能及时 “抓现行”,牢牢掌握主动权,违法企业出于经济利益、侥幸心理等原因,总是想方设法逃避环境监管。环保部门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同时,必须加大夜查、突击查、节假日检查的力度,全面提高环保监管能力。

    3、强化部门协作,方能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必须加强与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盘锦圣宏热力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2日,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盘锦圣宏热力有限公司炉渣库南侧有供暖锅炉产生炉渣未密闭入库管理,露天堆放在炉渣库南侧。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以及拍照取证、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款贰万元整。

    三、案件启示

    督促违法者履行环保主体责任,落实整改。在案件查处中,执法人员依法依规进行检查,及时固定证据,确保案件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处罚适当。对环境违法行为应当需要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通过后续监管,确保环境问题整改到位。在依法对企业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的决定后,寓教于罚,督促企业有效实施整改,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和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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