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山县涝区系统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4-24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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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农业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盘山县涝区系统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专家技术评估审核后,局务会研究通过,批复如下:
一、盘山县涝区治理工程布置于四个涝区,分别为:双南涝区(坝墙子镇、沙岭镇)、双绕涝区(得胜街道、太平街道)、绕右涝区(胡家镇、甜水镇)、凌下涝区(羊圈子镇、东郭镇、石新镇、欢喜岭),主要对四个涝区内排水(灌)站、水闸工程、农桥工程、渠道清淤等进行改造治理,其中排水(灌)站工程18座、水闸工程42座、农桥工程12座、倒虹吸工程1座、渠道清淤18条,总长为75.61km。项目总投资8646.09万元,施工时间2025年11月-2026年4月,2026年11月-2026年12月。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关于盘山县涝区系统治理工程用双台河口国际重要湿地的意见》(辽林草湿字〔2025〕9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后,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施工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区规划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运输物料车辆密闭或全覆盖、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物料进行覆盖、加强机械车辆维护检修等措施降低废气对环境影响,施工期扬尘须满足《辽宁省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郊区及农村地区颗粒物浓度限值。
(二)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选择冬季枯水期施工,排水干渠施工范围设置围堰,采用干式施工,施工场地配套建设沉淀池,围堰内排水沉淀后用于洒水抑尘。施工物料、淤泥等临时堆放区远离水体,并加盖苫布,防止雨水冲刷造成水体污染。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优化施工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与工艺,临近居民等声环境敏感目标施工期间设置2.5米高临时围挡,弃土运输车辆按照指定运输路线行驶。施工期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运营期泵站封闭,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振垫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渠道清淤产生的淤泥晾晒后回填岸坡,进行排水沟河道防护。弃渣随产随运,按照《盘锦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盘政办发〔2024〕7号)要求,运输至指定弃渣场。施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项目冬季施工,施工作业避开保护区主要保护物种的繁育期和敏感期。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范围,减少施工期临时占地,减少地表扰动、植被破坏以及对鸟类生境的影响。辽宁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施工场地、施工便道、废水沉淀池等临时工程,产生弃渣及废水及时清运至保护区外。工程结束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原有地貌,落实生态修复和补偿措施及跟踪监测要求,减缓对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的影响。
(六)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市生态环境局盘山分局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环境监管工作,你公司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6693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