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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

发布时间:2025-02-05 浏览次数:78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779)《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受益者付费、破坏者赔偿”原则,建立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机制。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辖区考核断面设置,每年确定断面水质及总氮考核目标,每月考核一次。我市行政区域内辽河、大辽河、绕阳河,及其支流和入海诸河考核断面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全面衔接《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 法》对当月水质指标值优于考核目标的入市河流断面,由该河流下游两岸县()均担对上游城市的激励资金;辖区断面出现水质超标的,由断面所在县()政府缴纳补偿资金。对左右岸跨界的河流断面,依据超标污染界定情况核定补偿资金,无法界定的,对左右岸县()各核定50%补偿资金。

    第五条 断面水质考核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除去水温、粪大肠菌群的22项指标。其中总氮指标不参与断面水质类别判定,单独作为补偿资金核定依据;其余21项指标按照单因子评价确定断面水质类别。

    第六条 补偿资金依据污染最重情形确定。干流断面水质指标劣于考核目标一个水质类别,补偿资金100万元,递增劣于一个水质类别增加100万元。支流断面水质指标劣于考核目标一个水质类别,补偿资金50万元,递增劣于一个水质类别增加50万元。对劣于V类水质的断面,按当月各超标因子超标倍数乘以10万元的补偿基数累计计算。

    总氮指标以2020年河流断面总氮年均浓度作为考核目标(若断面2020年无总氮数据,则依次顺延,采用下一年度数据),按当月总氮浓度超标倍数乘以补偿基数单独核定补偿资金,其中干流断面补偿基数为20万元、其他类型断面补偿基数为10万元。

    第七条 对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或其他行政执法抽查抽测过程中发现断面水质超标,以及省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为劣V类的,重新核定补偿资金,当月不累罚。对省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当月连续3日或累计5日以上为劣V 类的,以日均值超标最严重的数据核定补偿资金。

    第八条 对年内断流的河流断面,依据年度断流情况和实际水质情况核定补偿资金。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每月向有关县()政府、辽滨经开区管委会下达通知书,并抄送市财政局和相关生态环境分局。

    第十条 相关县()政府、辽滨经开区管委会应在收 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激励补偿资金,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备案。对逾期未履行激励补偿责任的,经市政府批准,将激励补偿额度提高10%,在年度财政结算时予以扣缴。

    第十一条 除国省考核断面外,其他类型断面补偿资金作为市统筹资金,用于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辽滨经开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压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统筹推进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协同共治,宣传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政策和实施效果,依法及时公开激励补偿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十三条 未完成年度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目标的,将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激励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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