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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工研究院塑料改性研产转化平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公示

发布时间:2024-10-24 浏览次数:950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工研究院塑料改性研产转化平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并通过局务会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辽宁华锦塑业有限公司南厂区原有组装厂房西侧厂房,投资751.47万元建设塑料改性研产转化平台项目,新建1条生产线和利旧3条生产线,年生产改性塑料10000吨,其中包括改性PP 2000吨,改性ABS 5000吨、母粒3000吨,本项目生产工艺为单纯的物理混合,无化学反应或分解反应。

    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及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对照环境影响报告表认真落实各项环保治理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有组织废气源为配料混料工序(1#2#3#生产线)、熔融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酚类、氯苯类、二氯甲烷、臭气浓度。颗粒物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其他污染物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统一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二氯甲烷、氯苯类、酚类排放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臭气排放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无组织废气颗粒物、甲苯、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酚类、丙烯腈、氯苯类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臭气排放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水为产品冷却循环水,定期进入废液蒸发器蒸发耗散处理。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低噪声设备、设备减震、隔声等措施,厂界四周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合格塑料粒子及除尘器集尘灰,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布袋由更换布袋的厂家回收;废膜头、废包装材料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统一收集后外售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建设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为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油桶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贮存点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废水蒸发产生的含盐残渣,待产生后由专业机构鉴定,按照鉴定结果再进行合法处置。

    5、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

    三、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前,不得生产。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项目建设期和运行期应由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及时向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报送项目建设和审批相关资料。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自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236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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