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一住两公”用地监管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10-17
- 浏览次数:72
各县区、辽滨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局(分局):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的通知〉的函》(辽环综函〔2023〕23号)文件要求,为确保我市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达到和保持100%,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是我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考核指标和任务,是保障群众“住得安心”的重要一环。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全市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达到100%。
二、开展预核算工作
各县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对2024年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进行预核算,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已供应(含划拨)土地中涉及土地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项目用地清单,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认核实用地清单中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审情况,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核算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并将县(区)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信息台账于2024年10月31日前分别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发现未按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按照“谁供地、谁整改”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定人定责、倒排工期、强力整改,确保所有重点建设用地问题地块全部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5年前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以下简称“一住两公”用地)纳入详细规划和供地计划管理的,以供地时间为节点,供地前必须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和上传全国污染地块管理信息系统。务必提前谋划工作,统筹衔接土地供应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将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关口前移,在农用地转用、控制性规划变更等环节,发生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情况的,要同时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三、加强联动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对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情况实行每月调度,建立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月报表(附件1-3),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县、区、开发区进行现场督导,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对违规开发问题坚决问责。自然资源部门在具体实施重点建设用地供应前,务必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关于土壤环境质量的意见,生态环境部门务必反馈相关地块的土壤环境安全利用意见。各县区自然资源分局填报上月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月调度表、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信息台账,每月1日前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每月3日前共享至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每月3日前将上月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现场检查核实月调度表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联 系 人: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和辐射安全管理科 解志刚
联系电话:0427-2807966
联 系 人: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权益管理科 孙 恺
联系电话:0427-2836811
附件:1.县(区)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现场检查核实月调度表.docx
4.关于印发“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的通知.pdf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