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典型案例通报
- 发布日期: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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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坚持问题导向,以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为载体,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效能为主线,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现通报盘锦市2024年9月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盘锦某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0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大洼区东风镇的盘锦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测。该加油站现有4个加油机,其中2台汽油加油机,2台柴油加油机,共8把加油枪,其中4把汽油枪,4把柴油枪。根据监测报告,1号加油机液阻检测数值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相关限值的要求。
【查处情况】
该加油站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及《盘锦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24)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案件启示】
随着汽柴油车辆的日渐增多,加油站作为城市能源供应的重要一环,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是防止油气泄漏污染大气环境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大气质量的改善与公众健康的安全。本案的查处,为行业内各加油站企业敲响了警钟,强调了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的重要性。
二、盘锦某物流有限公司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7日,盘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行业专家对盘锦某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辽LB3307温度传感器进行核实。经调查,驾驶员为了节省车辆运输成本,在车辆车载诊断系统(OBD)后处理装置温度传感器上加装螺杆,将其垫高,减少尿素的使用量,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查处情况】
盘锦某物流有限公司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该物流有限公司立即改正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案件启示】
这是我市第一起,因干扰车载诊断系统(OBD),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案例,对于个别车主及机动车维修单位为降低车辆使用成本,非法拆除、改装车辆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形成高压震慑,为开展移动源污染治理和监督检查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