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盘锦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典型案例通报
- 发布日期:2024-08-26
- 浏览次数:338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坚持问题导向,以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为载体,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效能为主线,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现通报盘锦市2024年8月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盘锦某化工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7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按照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线索,开始对盘锦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调查。调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水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入开发区配套污水管网,进入盘锦万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理。该企业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委托给开发区以外的污水处理企业辽宁华孚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和辽宁恒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查处情况】
盘锦某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入开发区配套污水管网,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将工艺废水委托给开发区以外的污水处理企业辽宁华孚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和辽宁恒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理,该企业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案件,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守法秩序。该企业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在本案中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企业已认识到应该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主体责任,强化自身排污许可管理,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二、辽宁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5t/h锅炉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6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盘山县陈家镇园林村辽宁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台5t/h锅炉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查处情况】
辽宁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5t/h锅炉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2万元,同时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罚款5万元。
【案件启示】
1、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业务熟练,工作认真,对违法建设项目环评类别认定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是本案得以顺利查处的关键。
2、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对该违法行为“一案双罚”,对违法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和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