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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联动和行刑衔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盘环发〔2024136

关于印发《盘锦市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联动和行刑衔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保持打击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犯罪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四部门职能优势,形成防范、打击各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联动执法工作机制,构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体系,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盘锦市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联动和行刑衔接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盘锦市人民检察院

盘锦市公安局

2024821

 


盘锦市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联动和行刑衔接工作制度(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保持打击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犯罪高压态势,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公安、检察院、法院部门职能优势,形成防范、打击各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联动执法工作机制,构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体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主旨,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推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形成严厉打击各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合力,着力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态利益,为加快建设美丽盘锦做出积极贡献。

    二、职责分工

    (一)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大环境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执法中发现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涉嫌生态环境犯罪的案件,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做好案件移送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并给予必要的技术协助。

    (二)公安机关负责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移送的案件及线索,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对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依法行政拘留,对涉嫌生态环境犯罪、妨碍生态环境执法公务犯罪行为依法立案侦查。生态环境部门正在查处的生态环境污染行政案件可能涉及重大污染生态环境犯罪的,公安机关可根据生态环境部门需求和案件侦办工作需要,积极协助或者提前介入调查取证,避免调查线索中断、案件当事人逃逸或者证据灭失。

    ()人民检察院负责涉嫌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工作。对疑难复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环境犯罪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理,作出裁判,并将裁判结果告知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态环境行政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及时强制执行。

    三、工作机制

    ()席会议机制

    “办理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组成。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机构、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执法机构、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市法院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由各成员部门分管领导任“办理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组长,并分别指定具体落实科室负责人担任本部门联络员。

    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张永会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王忠瑞    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王洪印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书记

          张国印    市公安局辽保支队支队长

    成员:王丽婷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部门联系人)

          王      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负责人

          常      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部门联系人)

          韩      市公安局辽保支队副支队长(部门联系人)

          郭国军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

          王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指导监督科科长(部门联系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联席会议重点就以下事项进行研究和讨论:

    1.生态环境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分别通报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情况;

    2.针对执法协作案件侦办移交移送和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

    3.共商研究、探讨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商解决疑难问题;

    4.研究制定阶段性防范和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工作目标和措施;

    5.协商解决环境保护执法中的其他问题。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情况可根据需要召开。

    ()协作联动机制

    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和“110”报警服务平台,建立完善接处警的快速响应和联合调查机制,强化对打击涉嫌环境犯罪的执法联动。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防止涉案物品转移、隐匿、损毁、灭失等情况发生。

    在联合调查中,环保部门应当重点查明排污者严重污染环境的事实,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及时收集、提取、监测、固定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去向等。公安机关应当注意控制现场,重点查明相关责任人身份、岗位信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两部门均应规范制作笔录,并留存现场摄像或照片。

    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在日常开展打击环境犯罪工作中,应当分别建立工作账,逐一记录案件、线索移送调查处置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可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

    生态环境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认定、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生态环境部门。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书面咨询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各成员部门要认真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工作,推动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做到“应赔尽赔,应修尽修”。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条件的案件,及时告知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协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事实调查、磋商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予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探索推广赔偿金预付制度。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可依法从宽处理。

    ()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机制

    涉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要求执行。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要求执行。

    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程序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已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后,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要按照程序及时移交或者书面告知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重大、疑难特别是跨区域案件,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同步上案,依法开展证据收集和刑事打击工作。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切实履行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职责;依法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切实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环境违法案件,坚持对环境违法和犯罪行为“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惩治与预防,依法视情对行为人选择或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提升环境违法案件审判执行整体质效。

    ()信息共享机制

    生态环境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强化日常协作,共享行业监管等数据,探索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开展线索排查、信息研判,共同打击环境犯罪行为。

    生态环境、公安、检察院、法院应当建立案件信息跟踪、反馈机制。生态环境部门移送环境犯罪案件后,应当及时跟踪查询案件受理及审理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反馈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各成员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开展本部门承办案件信息跟踪、反馈机制的对接、汇总工作。定期汇总报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进展调度表》。

     (五)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机制

    对案情重大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可以与人民检察院展开联合会商,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共同推动解决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提取固定等执法办案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共同破解重点疑难复杂案件。

    联合督办,督导帮扶一批社会反响大、涉案人员多、环境危害严重的违法犯罪案件。对以下重大案件实行联合挂牌督办:单个案件处罚金额 50 万元及以上的单个案件移送3 人及以上的单个案件移送3个及以上单位的案件;涉及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及重要江河、湖泊水域城镇污水管网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个案件涉及 100 吨及以上危险废物的。(满足任项即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强化部门沟通协作,联合惩戒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二)强化业务培训。部门要高度重视业务培训,注重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通过多层级联合集中培训、相互派员培训等形式,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等方面培训,切实提升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水平。

    ()加强宣传教育。利用本部门宣传平台积极主动对部门协作工作机制的实施进行宣传报导。注重宣传在日常监管中依托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典型案例,强化教育警示效果,营造生态环境领域合力治污的良好氛围,同时要注重总结经验不足,推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良性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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