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
- 发布日期: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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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环发〔2024〕46号
盘锦市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督察〔2022〕58号),推动我市各级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等19家单位《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 ‹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环发〔2023〕4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按照市委八届七次全会决策部署,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聚焦“六个走在前列”,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新时代盘锦全面振兴新突破走在前列提供生态保障。
(二)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聚焦中央及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按照 “党政同责”要求,以问题为导向,督促指导各级职能部门主动认领,认真研究,制定措施,分工协作,逐项推进落实。
(三)各级职能部门要按照“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必须按照“一岗双责”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明责尽责、权责一致、谁审批谁负责、依法依规、奖惩并重的工作原则,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完善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清单和制度体系,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
二、建立具体事项明确牵头部门的常态化机制
(四)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职能部门,根据部门 “三定”规定和我市 «市 (中省)直有关单位、经济区 (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确定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清单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按照职责权限,建立完善本部门或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五)已经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推进落实;对工作中尚未明确牵头部门且对生态环境保护影响明显的具体事项,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会商提出意见,报请市委、市政府确定后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县区、经济区结合实际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市直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干预;各单位、各部门新制定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应当明确承担具体事项的相关责任部门特别是牵头部门。
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
(六)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定期调度、监督考核,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领导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及时组织研究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分管负责同志常态化调度推进重点工作,经常性地开展现场调研、检查、督办,协调推动解决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组织分管的职能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七)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应加强对重点任务的调度推进和监督指导,及时处理处置并不断完善制度措施。在处理具体生态环境问题时,要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其他配合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和提醒,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配合部门应将具体事项推进落实情况及时向牵头部门反馈,重要情况按程序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请示报告。
(八)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职责分解落实到本单位各层级部门,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担、能力有保障.在研究制定政策、规划方案、标准规范时,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因素;在资金投入、装备保障、监督考核时,要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和正向激励
(九)各级职能部门党委 (党组)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时梳理问题,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提请同级常委会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各级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措施,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上一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牵头具体事项落实情况及配合工作开展情况。报告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在本部门、本区域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十)各级党委、政府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出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时组织研究。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负责同志除定期听取汇报、组织协调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开展督查督办或牵头推动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分管负责同志,每年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上一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
(十一)各级职能部门要强化对本部门或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不碰硬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失职失责问题,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 (人事)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严肃、精准、科学、有效问责。
(十二)各级党委政府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调整补充中,注重选配贯彻新发展理念、善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且成效明显的干部。坚持人财物等要素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政策,调动基层和一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积极性。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和监督保障
(十三)各级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本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协调、监督推进职责,定期组织研究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本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调度,及时梳理阶段性任务和重点生态环境问题,提交同级党委、政府研究推动解决。
(十四)建立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联动机制。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支持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及生态环境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公益诉讼等案件,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检察院依法严惩危害生态环境犯罪,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诉讼、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司法部门依法审查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政府规章以及由政府提交议案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生态环境项目审计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十五)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各级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和衔接,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重要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