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2月典型案例通报
- 发布日期:2024-02-23
- 浏览次数:483
盘锦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0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新开镇镁砂厂露天堆积废料,造成环境污染”。大洼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位于大洼区新开镇的盘锦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厂区内磷镁石原材料露天堆放未覆盖并且在装卸车时有扬尘产生。
【查处情况】
经盘锦市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现场询问、制作笔录。该企业未采取“三防”措施露天堆放物料防治扬尘污染,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及《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经核算罚款1.6万元,并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厂区内磷镁石原材料进行覆盖。
【案件启示】
1.生态环境保护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经济社会长远发展,作为生态环境的保护者我们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压实责任,落实落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措施,以“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坐不住”的责任感,切实解决好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维护好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2.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既聚焦“当下改”,也着眼“长久立”,严格坚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系统谋划、深层推进,及时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隐患,全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为人民群众打造一个优美的生存环境。
盘锦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4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大洼区东风镇帅乡工业园区的盘锦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盘锦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碳素及热能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正在生产,煅烧炉处于运行状态,但该建设项目未办理排污许可证。
【查处情况】
经盘锦市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现场询问、制作笔录。该企业20万吨/年碳素及热能综合利用项目属于无证排污行为,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2023年12月14日,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排污许可类145)的规定,经核算罚款20万元。并责令停止生产,待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案件启示】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是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
2.本案例中排污单位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对此类企业应加大指导帮扶,常态化宣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引导企业履行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3.待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执法人员可组织企业认真学习、理解、落实排污许可证的持证管理要求。规范排污行为,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保存监测记录;依法提交执行报告、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按要求公示相关环境信息,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