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4年盘锦市河流断面监测计划》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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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环发〔2024〕6号
关于印发《2024年盘锦市河流断面监测计划》的通知
各分局,辽宁省盘锦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水质监测网络,动态掌握辖区河流断面水质变化趋势,按照《辽宁省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明确的“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的目标”等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2024年盘锦市河流断面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组织开展例行监测及数据报送工作。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4日
2024年盘锦市河流断面监测计划
2024年盘锦市地表水河流断面监测计划划分为市级监测和县区自行监测。市级监测为市级事权,市财政保障经费,委托辽宁省盘锦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承担监测及数据统计等工作;县区自行监测为县区级事权,县区财政保障经费,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开展监测。
一、市级监测
(一)监测范围
盘锦市行政区域范围内27条重点河流。
(二)监测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共5项,部分断面将适时根据水质考核控制要求,动态增加相应的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
(三)监测断面
监测断面共计53个,其中考核断面23个,分析断面30个(详见附件1)。
(四)监测频次
每月一次。
(五)数据报送
监测报告于次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箱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当某一指标或断面受冰封、断流等不可抗因素导致当月或者数月未开展监测,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要求,酌情采用该指标或断面上一个临近月份的数据作为当月代表值。
(六)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要求执行。
二、县区自行监测
(一)监测范围
盘山县、兴隆台区、双台子区、大洼区共4个县区,行政范围内18条重点河流。
(二)监测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共5项,部分断面将适时根据水质考核控制要求,动态增加相应的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
(三)监测断面
监测断面共计20个,均为自行监测断面(详见附件2)。
(四)监测频次
每月一次。
(五)工作方式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自行组织落实采样、送样,样品检测、数据统计及报送工作。
(六)数据报送
监测报告于次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箱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常洁,联系电话:13898730724,电子邮箱:pjlfm0427@163.com
(七)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要求执行。
附件:1.市级监测断面信息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