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典型案例通报
- 发布日期: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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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利用渗井渗坑倾倒排放危险废物有毒物质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0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相关线索,对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宋家村辽宁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的盘锦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现场调查。调查发现现场存在:1、车间北侧雨排井中液体经pH试纸测试呈强碱性;2、车间北侧空地有大面积草木死亡;3、车间东侧路面有大量碱渍及水痕等情况。调查部门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厂区车间北侧雨排井中液体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企业生产车间北侧雨排井内液体为强碱(pH值>14)、COD307mg/L、氨氮9.22mg/L、总氮96.6mg/L,四项污染物检测结果均超出《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1996。综合调查情况,调查部门认为盘锦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北侧雨排井内液体是具有强腐蚀性的碱液(PH值>14),是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35;废物代码:900-352-35),属于有毒物质。该公司的行为涉嫌利用渗井渗坑倾倒排放有毒物质。
【查处情况】
盘锦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在生产过程中利用渗井渗坑倾倒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因倾倒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环境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五项和《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11月22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将盘锦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环境犯罪的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2月21日,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对本案立案。
【案件启示】
在对涉危险废物的污染源企业的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中,我们应充分利用和紧紧依靠群众监督。本案中,案件线索是群众举报提供的,提供了日常监管、巡查难以获得的污染信息,为我们生态环境部门打击违法犯罪、防治污染提供了突破口。下一步,我们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辖区内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同时建立健全群众投诉举报的奖励激励制度,激励和鼓励辖区群众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和美丽家乡建设事业中来。
盘锦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5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大洼临港经济区的盘锦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将400多立方米细矿渣存放在厂区院内,未采取“三防”措施露天堆放。
【查处情况】
该企业未采取“三防”措施露天堆放,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2023年10月27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立案调查,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现场询问、制作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大气类31)的规定,经核算拟处罚1.7万元。2024年1月24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件启示】
1.秋季的大风天气较多,细矿渣料堆未进行苫盖,很容易出现粉尘,不仅会对辖区内的空气造成污染,也影响周边环境。通过对该企业行政处罚,不仅增强了该企业的生态环保意识,同时警示该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减少对环境污染程度,规范了企业污染防治工作。
2.日常普法加大宣传。我们每名执法人员都是普法宣传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加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增强企业生态环境法制观念,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让依法治污、依法管理成为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