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典型案例通报
- 发布日期:2023-12-22
- 浏览次数:479
盘锦某科工贸有限公司利用渗坑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大洼区唐家镇的盘锦某科工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雇佣的车牌为辽JD828挂的车辆(车主陈某某),向其公司院内东侧无“三防”措施的土坑内(长约30m,宽约10m,深度约0.2m)排放含有表面活性剂的废水约0.8吨。2023年11月6日,盘锦市检验检测中心对土坑内的污水采样检测,污染物指标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查处情况】
盘锦该工贸有限公司利用渗坑倾倒废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2023年11月2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立案调查,并对负责人进行现场询问、制作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使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2023年11月23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2023年12月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10万元。车主陈某某行为属于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23年12月8日,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对当事人陈某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1、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在当前如此高压的环境形势下,本案中涉案企业无视生态环境保护,仍然利用渗坑违法排放污染物,违法性质非常恶劣。针对这种主观恶意的情形,不能仅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处罚方式,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给予严厉处罚。此案已构成行政拘留条件,必须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当事人实施行政拘留、处以人身处罚,才能形成有效威慑。
2、加强公安联动,快速立案侦查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我局积极与公安部门沟通,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证据充分后,立即立案移交实施行政拘留,进一步理顺了环保行政执法与司法部门的高效衔接,让环保法与四个配套办法真正成为了“有牙老虎”和“一把斩污利刃”,发挥出了环境执法最强大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