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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盘锦烯晶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20万吨/年优质增碳剂及煅后石油焦分选包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拟审批公示

发布时间:2023-11-30 浏览次数:140

辽宁盘锦烯晶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辽宁盘锦烯晶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20万吨/年优质增碳剂及煅后石油焦分选包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盘锦市大洼区盘锦临港经济开发区,你公司租用盘锦博润宏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房,建筑面积9548.64m2,购置安装8套物理分级装置生产设备、自动计量包装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年产20万吨优质增碳剂及煅后石油焦分选包装。

    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原则同意《报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国内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提出的要求,本项目进料口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同筛分与破碎废气、经管道收集的接料仓废气和包装废气一同进入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由18m 高排气简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二级标准;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经防渗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进入盘锦临港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中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动植物油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标准。

    (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修改单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审批手续。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危废仓库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对污水处理、废气治理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水污染物:废水量811.2吨、化学需氧量≤0.0406吨、氨氮≤0.00406吨。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重新审核。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 0427-35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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