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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宏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0万吨/年生物质液体燃料技改项目拟批复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10-19 浏览次数:232

盘锦宏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盘锦宏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0万吨/年生物质液体燃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评估审核和局务会研究通过,批复如下:

    一、盘锦宏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位于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园区,公司拟投资5000万元现有10万吨/年环烷基润滑油加氢装置和10万吨/年低芳溶剂油加氢装置进行技术改造建设10万吨/年生物质液体燃料装置,以棕榈酸化油、棕榈酸败油为原料,生产烃基生物柴油和生物轻油,技改后原有产品全部停产。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生物质原料罐、甲醇储罐、生物轻油罐、中间产品罐呼吸废气,以及装卸车栈台废气收集后经三级冷凝+活性炭吸附处理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各加热炉及锅炉以天然气为燃料并配套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有组织排放;污水处理站加盖封闭,废气收集采用生物滴滤+活性炭装置净化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危废间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经115m排气筒排放。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控制措施,对装置及罐区的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

    (二)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包括原料脱水、酸性水汽提塔排水、脱盐水站浓排水、锅炉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化验室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等,项目建设一座192m3/d污水处理站,采用“除油+脱硫+气浮+缺氧/好氧法(A/O+絮凝沉淀”废水处理工艺,废水排放从严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中的表 2 限值标准,废水处理达标后排入精细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企业废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现联网。

    (三)落实地下水保护措施。按“报告书”确定的地下水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进行分区防渗处理,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制定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你公司应留存与防渗相关设计、施工等图纸文本、影像等资料以备查。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高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加强固体废物处置与管理。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瓷球废导热油、罐底油泥、化验室废液、废活性炭、污水处理污泥、废机油和废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180㎡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贮存、危废间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要求;脱盐水站产生的废树脂、废反渗透膜,以及制氮车间产生的废分子筛属于一般固废,暂存于50m2的一般固废暂存间内,定期由厂家回收处置。

    (六)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采用三级防控措施来应对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状态下的消防污水和物料的外泄。按照“企业自救、属地自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原则,针对该项目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实现与相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域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在生产装置和罐区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

    企业应做好环保设施运行和维护,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七)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孔口和采样监测平台,并设立标志牌。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八)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你公司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持证排污,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投产运行。

    四、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你公司落实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中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落实污染物削减指标。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双台子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管理工作,你公司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6693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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