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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河油田研究院科研实验综合研究中心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拟审批公示

发布时间:2023-08-01 浏览次数:302

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勘探开发研究院:

    你单位报送的《辽河油田研究院科研实验综合研究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分局讨论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道南(向海大道与振兴路之间),主要从事辽河油田油气地质与开发实验分析等业务。项目总投资22800万元,环保投资46万元。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上同意你公司“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严格生态环境管理,还要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1、加强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实验过程产生的酸性气体、VOCs、甲醇等废气由实验室通风系统收集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风口排放。其中,废气收集效率95%,活性炭吸附效率80%。

    2、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制纯水产生浓水、后段清洗废水及职工生活污水通过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

    3、加强固体废物管理。清洗废水(说明以下哪些清洗废水)、实验废液属于危险废物,经专用容器收集后暂存于危废存储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RO膜、废岩石粉末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废RO膜由厂家定期更换回收;废岩石粉末由送样单位回收;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高你单位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三、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你公司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23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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