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河油田研究院科研实验综合研究中心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拟审批公示
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勘探开发研究院:
你单位报送的《辽河油田研究院科研实验综合研究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分局讨论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道南(向海大道与振兴路之间),主要从事辽河油田油气地质与开发实验分析等业务。项目总投资22800万元,环保投资46万元。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上同意你公司“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严格生态环境管理,还要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1、加强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实验过程产生的酸性气体、VOCs、甲醇等废气由实验室通风系统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通风口排放。其中,废气收集效率≥95%,活性炭吸附效率≥80%。
2、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制纯水产生浓水、后段清洗废水及职工生活污水通过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
3、加强固体废物管理。清洗废水(说明以下哪些清洗废水)、实验废液属于危险废物,经专用容器收集后暂存于危废存储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RO膜、废岩石粉末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废RO膜由厂家定期更换回收;废岩石粉末由送样单位回收;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高你单位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三、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你公司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23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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