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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4月典型案例通报

盘锦东润商砼有限公司商砼项目未批先建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7日,盘锦市兴隆台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盘锦东润商砼有限公司年产30万立方米装配式建筑材料(商砼)生产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该项目总投资为2000.00万元,现场检查时已建成搅拌设备两套。

    二、查处情况

    盘锦东润商砼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罚款20万元。

    三、案件启示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以案练兵规范执法。盘锦市环境执法人员注重平时案件的办理,规范执法程序,通过办理案件提升环保执法人员在平时检查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二是以案促企主动守法。在立案之后,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加快整改,及时开展后督查。这体现行政处罚不是主要目的,而是督促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三是以案释法全民普法。对全市企业杜绝未批先建起到很好的示例和指导作用,提升了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盘锦某化工有限公司煤制氢综合利用项目未批先建案

    一、案情简介    

    2023223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盘锦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某化工有限公司煤制氢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投入建设

    二、查处情况

    盘锦某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项目建设,鉴于盘锦某化工有限公司主动停止煤制氢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活动,按照要求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并且项目尚未建成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行政罚款人民币3447.99万元。

    三、案件启示

    一是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运用无人机“千里眼”助力环境监管工作,实现非现场执法有效推动执法精准化、信息化、智能化,加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效能

二是该公司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积极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秉承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将严格执法与热情帮扶相结合,充分展现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理念,增强企业对柔性执法的获得感和信赖感。提升全市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精细化水平的同时,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盘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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