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油田公司未动用储量开发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杜124区块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辽河油田公司未动用储量开发公司是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公司下辖的原油生产单位。本项目涉及的杜124区块杜家台油层发现于1984年,陆续完钻的探井证明了该区块仍具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因此,建设单位拟对其开展产能建设项目。建设区域位于盘锦市大洼区新兴镇及兴隆台区新生街道,拟建设41个井场,布置78口开发井、27口注水井,达产后增加日产油能力507t,采出液经高架罐暂存后通过罐车运送至兴二联合站进行处理,工程总投资8.56亿元。
建设单位出具了《采矿许可证》(证号0200000720240)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证明。本项目属于石油资源开发项目,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的产业政策;有利于辽河油田增储上产,与《辽河油田高质量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9)相符;项目选址不占用辽宁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满足“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选址可行。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废气主要包括有组织排放源和无组织排放源,其中有组织排放的废气主要为井场加热炉烟气;无组织排放源主要为油气储运过程烃类气体挥发。
1、有组织排放源
井口加热炉使用天然气为燃料并设置低氮燃烧器,加热炉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的标准要求后,经8米高排气筒排放。
2、无组织排放源
井场设置高架罐,油井采出液输送至高架罐内密闭暂存,采出液外运采用密闭罐车,以减少烃类气体挥发;采油井的井口应加强密封性,定期检查和更换井口密封垫,并做好伴生气的收集与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油气泄漏和溢出。同时,确保各项生产活动满足《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8—2020)中的管控要求。
(二)强化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钻井废水与洗井废水采用专用罐车运至兴二联合站进行处理后回注,不外排。项目投入运营后,洗井废水、修井废水和井场采出液均采用专用罐车运送至兴二联合站,采出液脱水产生的含油污水和洗井修井废水均经过站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回注于地下。你单位应在日常运营中加强管理,确保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水全部收集和高效处理。
(三)有效控制设备噪声
应重点强化钻井作业和修井作业时的噪声污染防控,钻井和修井作业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各类噪声源设置减震基础。同时,作业区域距离居民较近时应设置隔声屏障,确保周边居民区声环境质量不受作业噪声的影响。
井场抽油机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设置减震基础,确保采油作业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
(四)确保固体废物安全贮存和处置
施工期应保证钻井泥浆的重复利用率,废泥浆暂存于井场内的泥浆罐内,最终运至辽河油田供水公司处理;钻井岩屑用于铺路及填整场地,确保有效利用。运营期产生的落地油、清罐底泥、含油污泥等均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污泥池内,定期送曙光油泥处理厂处理;修井作业产生的废防渗布交由曙光采油厂处理。你单位应加强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确保各类危险废物得到妥善暂存和有效处置。同时,按照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建设指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达到100%”的要求,保证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按危废管理要求定期处置、年底清零。
(五)严防地下水和土壤污染
应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对污染物从产生到扩散进行全过程全方位控制。采油设备、高架罐、污泥暂存池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建设,从源头上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做好与防渗相关设计、施工等图纸文本、影像资料的留存以备查;加强修井作业的日常监管,按要求铺设防渗布,落地油及时回收。同时,根据地下水流向布设地下水监测井,制定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六)加强生态保护
按照“报告书”中生态保护要求开展施工建设,严格落实生态影响减缓、水土保持、临时占地恢复等各环节的保护措施,确保施工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影响得到有效控制,并在施工结束后进行生态恢复。同时,严格落实闭井期相关的各项生态恢复措施。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你公司须按照“企业自救、属地自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原则,针对该项目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风险评估,当火灾爆炸、泄漏、井喷等突发情况时,能够采取高效的控制措施,确保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应与相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域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
(八)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大气、地表水、土壤、噪声、地下水和动植物生态等环境监测,建立技术文件档案,促进环境管理措施的修正和持续改进。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孔口和采样监测平台,并设立标志牌。
四、你公司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你公司须落实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中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管理工作,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6693990。